哈尔滨市会计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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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1份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 | |||
3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首次核定时提供 | ||
4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发票票种调整时提供 | 《发票领用簿》 |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可即时办结。
4.电子发票只发放电子数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5.纳税人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详见“2.1.3—0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办理渠道】
1.全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税地图
2.电子税务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话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3.网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