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会计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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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简易申报或自行申报。
经税务机关确定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期缴清应纳税款后,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失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达到起征点、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报送资料】
1.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不需报送资料。
2.采取自行申报方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相关税种相应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网上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